广州地区具体按以下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操作请根据如下规定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谢谢!
关于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废止后相关问题的通知穗府侨〔2007〕93号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广州市政府令1999年第4号)作为《关于废止〈广...
广州地区具体按以下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操作请根据如下规定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谢谢!
关于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废止后相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侨〔2007〕93号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广州市政府令1999年第4号)作为《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政府令2007年第4号)中第32件规章,已经2007年广州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同意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为做好《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废止后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废止后,与之相配套的《关于〈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中离职费如何计算的解释》(穗府侨[2002]62号)以及《关于〈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适用范围的意见》(穗府侨[2003]22号)相应废止。出境定居人员权益的保障问题统一按照《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内发[2005]27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秘行发〔2006〕25号)和《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号〕
第十九条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其获得前往定居国家或者地区入境签证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离职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发〔2005〕126号
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对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待遇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
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
第六条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费
(一)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
于出境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二)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三)凡获准出境定居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