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07-20 10:33
是否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需考量以下因素:
1.生产经营之必要性
2.调岗目的之正当性、合理性
3.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4.无惩罚性、侮辱性。
符合以上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可单方行使的经营自主权范畴,劳动者不应拒绝,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属于劳动...
是否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需考量以下因素:
1.生产经营之必要性
2.调岗目的之正当性、合理性
3.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4.无惩罚性、侮辱性。
符合以上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可单方行使的经营自主权范畴,劳动者不应拒绝,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若以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一、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调岗依据《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2、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对此未明确拒绝仅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意见认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协商一致调岗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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