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先行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2.按照第十条与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与核算,即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200%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3.也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待劳动者休完未休的3...
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先行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2.按照第十条与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与核算,即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200%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3.也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待劳动者休完未休的3天年休假后再行离职,正常支付视为出勤的三天工资即可.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
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