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采取的措施如下:
1.可以采取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的休息日的做法,经与员工协商一致,17号开始无需支付正常工作日的工资,待后续员工复工后适用每周的周六进行补班即可,社保公积金正常缴纳,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先行代扣代缴垫付,到时复工后再行由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个人缴纳部...
目前采取的措施如下:
1.可以采取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的休息日的做法,经与员工协商一致,17号开始无需支付正常工作日的工资,待后续员工复工后适用每周的周六进行补班即可,社保公积金正常缴纳,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先行代扣代缴垫付,到时复工后再行由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个人缴纳部分(也即是将17号之后的周六休息日和平时工作日调休对调处理, 每周六就是正常工作日,平时就是休息日了)
2.优先安排尚未休完的年休假.有薪假期休完后进入停工停产期间,第一个月支付正常工资,第二月开始支付生活费2200*80%=1760元.
3.与员工沟通协商降低薪酬或请事假的方式,动员员工可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4. 临时性调整工时的做法,讲当前的标准工时调整为综合工时,比如施行季度综合工时,2.17-5.17三个月只需满足综合上班500个小时即可,当前休息缺的工时,到时需用平时的工时和周六日累计工时进行补班,若5.17号前超过500个小时的部分支付1.5%加班费即可,未超过的支付正常工资即可,无需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5.不能返岗的职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相关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2020年2月7日)
十四、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