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临时减薪3个月(幅度在5%-15%),需要走什么程序,如果员工不同意,是否仍可执行?法律条款具体是哪条?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薪酬.若员工不同意则不可以擅自降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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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如果公司与员工协商临时减薪3个月(幅度在5%-15%),需要走什么程序,如果员工不同意,是否仍可执行?法律条款具体是哪条?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薪酬.若员工不同意则不可以擅自降低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的通知(2020.2.27)
七、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公司是否可单方面决定缩减员工福利(如每月的房补、餐补等)?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公司不可擅自缩减员工福利(如每月的房补、餐补等).但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民主程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的,适当降低薪酬应该是可以的.不过要慎重,可能会因司法部门的不同理解与操作可能结果会不同,安全起见,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可擅自降低薪酬,不过可以停工停产,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3、如果采取停工停产形式,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按生活费标准发放,那个人社保公积金是否仍由个人承担?
解答:按生活费标准发放,个人社保公积金依法由个人承担,单位支付的生活费中可以代扣代缴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4.以上情况针对深圳、上海、苏州、重庆地区,各地规定是否有不同?
解答:各地规定不同的只是针对生活费的支付标准以及生活费中支付包含社保公积金问题.其他的相关政策大体上基本都是一样的,都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的生活费标准:
上海: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个人承担的社保与公积金费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十二、《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5号】)
苏州: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一般含个人承担的社保费,但不包含公积金费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
重庆地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间酌情确定。(《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一)》(2017.6.28)一般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保与公积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