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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 郑新战老师是广东省人才开发与管理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委员、知名劳动法讲师、企业用工管理专家、企业用工测评专家、国家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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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24 18:10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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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24 18:00

    问题1:现在公司能扣除其工资来抵扣公司支付这笔已垫付的住院费吗?是能全额扣其每月工资还是能扣一定比例的月工资?应该怎么合法合理的要回这笔公司垫付的住院费用?如果她不愿意配合呢? 解答:凭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记录以及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去社保局现场申请报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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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23 23:12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珠海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018年度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53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应得工资等于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时缴费基数才是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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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23 12:01

    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企业的做法如下小: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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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22 16:45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或第三项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效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一般在三个月之内最迟一年之内解除较为妥当并且 需明确规定在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并告知劳动者,同时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做出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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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22 11:1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多久通知,故针对劳动者的过失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无需提前预告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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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19 18:15

    员工外出吃饭回来路上自己摔倒 属于意外事件,并非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不属于工伤,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产生的费用可以启用医疗保险进行支付.(享有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与医疗费用社保基金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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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19 10:46

    自2019年1月1日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纳税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即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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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15 16:39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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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15 16:34




    同样的问题已经在7.12解答过: 不再进行民主程序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涉及程序违法问题.







    需要根据民主程序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即使不通过也依然根据企业自主决定的方式进行,民主讨论只是一个形式上的程序而已)”级别-工资对应表“目前每3-4年调整一次调整每年调整一次”级别-工资对应表并根据每年的CPI指数自动进行调整,若调整的幅度不具有合理性或不具有可执行时再行由人力资源部分综合评估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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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12 19:13

    若调整前后待遇基本无变化或基本相当比如3-5%以内的 问题不是太大,若不同意调岗的 就属于违纪了 持续几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整的就是严重违纪 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无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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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12 18:23

    无加班费并无违法,基于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或基于职业病危害岗位企业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但应同步调整劳动者的薪资保持调岗前后工资待遇不会受到较大影响.(当前的底薪+加班费模式其实就是典型的错误薪资结构,本身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会有特殊岗位津贴调离的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就没有所以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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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11 20:4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目前再行入职新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约定是试用期,因为主体变化,之前的劳动关系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都和目前不同了。同时再行入职你们公司岗位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企业文化管理模式上级主管等都和之前的公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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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9-07-11 20:38

    完全根据民主程序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即使不通过也依然根据企业自主决定的方式进行,民主讨论只是一个形式上的程序而已)将”级别-工资对应表“目前每3-4年调整一次调整每年调整一次”级别-工资对应表并根据每年的CPI指数自动进行调整,若调整的幅度不具有合理性或不具有可执行时再行由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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