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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届毕业生毕业以就业为目的到贵公司上班,司法实务一般会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反而需要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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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内容,而根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当地没有特别规定(不考虑其是否因为与上位法冲突而不能适用),则应当协商变更作息时间。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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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抑郁症属于精神病,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那么,特殊疾病医疗期一定不少于24个月吗?...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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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工间休息”,从字面理解就是在工作间隙的休息时间,目前法律对此并未有具体定义。最早见于原劳动部1960年7月发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 详细

    王强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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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先安排员工在工作日休息,后安排在公休日加班。

    王强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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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大多数外资企业的带薪年假管理中,一般分为两个部分:法定带薪年假(即条例规定的年假天数),以及公司带薪年假(即贵司的”带薪事假“)。如员工存在您所说的情形,扣除的应该是法定带薪年假,至于您所说的”带薪事假“能否一并扣除,应该根据贵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如贵司规章制度没有扣除的规定... 详细

    欧阳锋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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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主要是会产生员工还未离职的法律风险,如发生意外、员工否认离职、可能构成职务行为等。 建议:建议加强电子考勤管理,如第三方人事管理系统、电子邮件呈报工作及请假离职申报等。

    赖亿新   认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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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下,有权休病假并依法享受病休期间的相关待遇。在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病休的审批程序方面,原劳动部等五部门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 详细

    梁燕玲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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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女职工违法生育的,有权休产假,理由如下: 答:《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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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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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它不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前提,因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员工的后劳动合同义务。贵公司的做法,根据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风险为:由县级以上人...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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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带薪年休假、病假和哺乳假重叠时,哺乳假不延期,而且年假和病假的最低计算单位是天,不是小时。因此,按照8小时计算。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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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看该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他情形。 2、若第一点无法实现,则看该员工根据岗位说明书等材料是否不胜任工作,如果能够证明不胜任工作,则可以在调岗或培训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3、上述两步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则只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了。 4...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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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其次,如果发生纠纷,贵公司不能证明这些员工的真实劳动关系在供应商处,则将认定为劳动关系在贵公司,由此,将有贵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相关义务例如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等。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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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鉴于劳动法劳弱资强的背景,在法律适用上倾向于包含劳动者,因此,我认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指的应当是狭义的精神病。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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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