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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为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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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这个问题,其实取决于,公司跟兼职业务员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这点取决于公司怎么使用这个兼职业务员,不在于你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即有的虽然签订了劳务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比如很重要的一个点,单位对这种兼职业务员进行了劳动管理。二、... 详细

    冼武杰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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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员工的医疗期为9个月。故员工现在病休6个月,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内。2、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故公司最少应该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 详细

    冼武杰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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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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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详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修正)并咨询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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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应当遵守。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本案中,...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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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香港人是没有法定退休年龄一说,在国内工作的香港人是否受国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影响 答:香港人在内地就业需要适用和遵守大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在18-60周岁,因此,他们...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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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问题比较大。女职工因为涉及50、55退休两个档,所以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是50岁退休,需要填写退休申请表,同时递交劳动合同,约定是工人岗。

    杨保全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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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如你说的项目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则:第一,如果仅仅是股东对外出售该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则原有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公司如果决定提前解除,而员工不同意,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认定为违法解除,应支付2N经济补偿或恢复劳动关系; 第二,假如该公司经股东决议提前解散,则只需支付N倍...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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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假如对该实习生的受伤你公司假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教育等义务是依法需要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的。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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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相关法条】《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 详细

    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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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能确定他可以在你公司一直工作到60周岁吗?另,为何你深圳公司不愿意为他继续交纳社保? 第一,假如成都公司只是你公司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则深圳公司有义务继续为其在深圳交纳各项社保。 第二,参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5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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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且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即不以2008年1月划段分别计算,也不应受12个月限制。北京市法院和深圳福田法院有观点认为违法解除不受12个月的限制,但上海二中院则有判例认为受12个月限制,不过一致的是,...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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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除非统一的标准高于或等于当地的标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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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如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将根据效益发放年终奖,则年终奖与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不可被互相替代。个人观点即使员工签字同意,也存在今后离职之后再次索赔而被重新判令支付的法律风险。两笔钱本身的属性,发放依据,计算方式,法律性质等都是不同的。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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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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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