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这属于竞业禁止条款,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则员工可以不遵守。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不正当竞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寻求解决。

    赖亿新   认可专家

  • 1

  • 产假法律规定,产前十五天,我觉得这是一个弹性条款,从生产之日算没问题,从产前也可以,但是如果有其他假期,在这个期间我认为在生产的时候应该就开始计算产假了,相当于其他假期就不能再进行了。

    杨保全   特聘专家

  • 0

  • 主要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工人岗,还是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岗。

    杨保全   特聘专家

  • 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1

  • 根据法律规定,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如果届满月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2016年8月31日入职,3个月的试用期,则到期日是11月30日。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0

  • 您好! 您的问题法律法规无直接规定,但可推知“公司不可扣回年假工资”,理由有二: 1、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应做有利于劳动者解释。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所列休病假休病假情形的(如累计... 详细

    赵小虎   认可专家

  • 0

  • 合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拨付时,没有扣除个税。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0

  • 按照广东高院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如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详细

    冼武杰   特聘专家

  • 0

  • 1、用人单位应与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退休返聘的人员因工伤害或因工死亡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虽然无须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仍须承担无过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 详细

    小七  

  • 0

  • 您好,对于不能补缴的,要求社保局出具不能补缴证明。如果客观上无法补缴的,仲裁都会要求单位承担社保损失。他们有计算软件,输入相关年限工资标准就能算出应补偿多少~~

    小七  

  • 0

  • 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夜班有限制性规定。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如疾病诊断证明医生建议不熬夜,则公司应当执行,不得安排夜班。

    王东   认可专家

  • 1

  • 摘录本人《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中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现实中确实存在提供伪造的病假证明,或者与医生勾结提供虚假病假证明。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此进行管理,管理方法如下: 1、规范病休审批流程和权限 例如...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1

  • 公司解散时,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问题的处理建议:1、若双方能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协商一致,则按协商方案处理。2、若不能协商一致,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和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女职工不同意,也可以再行协商,但支付的费用上限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公司... 详细

    小七  

  • 0

  • 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期间,按本单位疾病待遇处理。超过法定医疗期的,按事假处理。

    赖亿新   认可专家

  • 1

  •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解除合应当通知工会否则属于违法解雇(最迟不得晚于员工提起仲裁前),但实务中某些公司并没有成立工会,这种情况下各地仲裁和审判做法不一样。某些地方例如江苏,明确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工会,单位必须通知地方基层工会。但其他地方例如广东,则实务中做法是如单位无工会则无... 详细

    王东   认可专家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