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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期病假不属于全勤,所谓全勤,是指员工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时间符合法定的时间标准,以及享受法定的带薪假期视同全勤的情形,如:法定节假日、女职工产假、带薪年休假等。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医疗期内员工的工资不低于... 详细

    王强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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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算不算难产,由大夫说了算,由生孩子时医生诊断书上面写的算数。

    姚均昌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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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然该员工已被认定不属于工伤,就应当适用于非工伤医疗期待遇,即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其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待遇。 受伤员工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详细

    王强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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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收回代垫代支款,要準备双方的代垫合同,原始凭证等。是可以按匯发[2013]30号文件收回的。

    张少云   特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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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底双薪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或者由规章制度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则之前每年发放年终奖不等于今后就必须支付。 年底双薪确实属于工资,其计算基数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并没有法律规定其计算基数。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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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对员工具有用工管理权,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配合。但是,在日常管理中,的确存在员工拒绝配合和抵制的情况。如果暂不考虑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仅从送达程序来讲,假如员工拒绝签字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现场宣读方式送达,并做视频录像收集证据,还可以采取发送电子... 详细

    王强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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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员工是否在医疗期之内,相关法律法规均不禁止劳资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欧阳锋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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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是指医疗期为3个月的,要在从停工治疗第一天开始六个月内休完。如果从2016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这期间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如果职工在... 详细

    欧阳锋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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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而且,你所提出的“在新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假”的观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强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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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允许公司用扣除工资的方式对员工未满一个月通知期即离职的行为进行某种“惩罚”,而且员工工作几天依法就应发放几天的工资,不得克扣;2、公司无权不发离职证明给员工。3、如果公司有确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该员工突然离职对公司造成了具体的经济损失,则可向员工进行...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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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意您的意见,如果双一致解除,不需要强制支付补助费。

    杨保全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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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您的表述是:自2016年,深圳政府开始发放生育津贴,所有产假工资先由企业垫付。由于社保局只有在员工休完产假后,才核发生育津贴;而地税局不承认在员工生育结束后,再以生育津贴名义申请免税。 但按稅務規定,是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 详细

    张少云   特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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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以下我的答案,供参考: 劳动法上,所谓病假即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凭借适格医疗机构出具之证明或意见,需要休息的期间。目前关于病假对应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方面。 所谓医疗期,是指在特定一段病假期间内(或者是因为连续,或者是因为累积)... 详细

    罗欣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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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深圳中级法院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将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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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无论违法还是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下,都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另有规定,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也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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