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以下是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常见注意事项: 1.提前通知期 在北京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劳动合... 详细

    梁燕玲   特聘专家

  • 1

  • 律师建议: 1、如果这些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可以书面要求停止兼职; 2、在规章制度中将兼职的情形包括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并将其列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旦发现则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0

  • 1、产假是女职工的权利,既然是权利,自然可以放弃,因此,员工自愿放弃产假,想提前申请回公司上班,贵公司可以同意。 2、既然女职工已经放弃产假,则自然不存在享受产假待遇的前提条件,因此,贵公司可以不支付其产假待遇,但是应当按照该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 3、从人本和管理角度出...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1

  • 1、员工态度友好,为人诚实正直,服从岗位工作安排类似的规定过于笼统,如果没有将顶撞上司,背后议论上司工作能力,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列为“员工态度友好,为人诚实正直,服从岗位工作安排”之中,则是否违反前述规定,则属于仲裁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贵公司而言存在风险; 2、更重要的是贵...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1

  • 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保将影响你公司的劳资和谐,为此你公司需结合当地社保补缴的具体政策和员工的诉求尽快规范员工社保缴纳问题。而针对这100多名员工,建议你司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区分不同情形和员工诉求以及法律与政策的规定...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 1

  • 个人认为,如果公司对该员工实行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比如按月支付工资),而员工也仅仅在当月有事请假几天,此时公司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假如员工连续请事假达到数个工资支付周期(比如数月),此时公司可以通过与该员工通过协商达成“中止工资关系,并保留劳动关系”的合意,此时公司...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 1

  • 你司首先应向该员工发出书面正式的补缴通知,要求其限期配合,逾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你司可直接在其工资中扣减其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建议分几个月来扣减,给员工留下部分工资生活,如果实在不够扣,且公司已经代为垫付并补缴的,公司可起诉追回垫付的款项。

    邹兵   特聘专家

  • 0

  • 对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而言,其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该临时工与你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需遵守该工资标准,如果是其他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派至你公司的,则该公司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计发这些临时工工资,相应的小时工资需要调整至不低于213...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 1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你在职的公司为你直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且给你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符合该21条所限定的条件(在职单位支付费用、内容是专业技术培训),则双方所签服务期协议对你无约束力。

    邹兵   特聘专家

  • 1

  •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N。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0

  • 一、计发基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 0

  • 如果是不胜任解除或协商解除的情况下,不超过12年不分段,超过12年要分段。

    郭文龙   特聘权威

  • 0

  • 您好,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则算;如果是综合工时制,则不算。

    小七  

  • 0

  • 需要。为避免在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考勤统计表一定要有被考勤员工本人的签名认可。

    小七  

  • 0

  • 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或要求中止休假中途上班,否则,产假等假期应当一次性休完,否则,用人单位将无法安排生产经营,也有违《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