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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后,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般而言在离职之时公司就应当支付。如果离职时公司未支付的,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指工...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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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公司没有强制义务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以单方到期终止不续签合同;当然即使续签,续签何种合同也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但是,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劳动合同到期之间间隔时间较长,且期间公司未就到期不续签...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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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此种情况下,公司单方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即2N。 第二,尽管双方办理过离职手续,但是实际上,双方的劳动关系是继续的。如果公司在21年3月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未支付过经济补偿金,则赔偿金应当从2018年入职起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但如果公司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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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关于如何分批调动岗位人员的问题,涉及因素太过宽泛,很抱歉我们无法给出具体方案。关于调动过程中的诉讼证据记录,均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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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应当在员工发生工伤之后的一个月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认定部门的要求提交材料,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即可。员工的情绪不好,做好安抚工作,公司确保工伤认定的程序要求、时间要求不要有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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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计算,法条里的“以上”是包含本数的。所以员工的工作年限是满足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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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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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说的情况确实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因此不能依据该条款裁减人员。如果公司强行依据该条款裁员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届时可能面临支付2N赔偿金,甚至恢复劳动关系的风险。 但是,公司裁减人员并不是一定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可以综合运用协商解除,...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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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的明文规定仅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规定要剔除病假工资。但是实践中,许多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导致这一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即使是深圳中院内部,都存在有相反的案例。例如,(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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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公司能够与员工就争议达成一揽子的和解协议,则和解方案本身没有违法的风险。但需要注意此种情况下,对于工龄是否继承,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 (2)如果按照员工目前的情况,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的话,员工目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继续有效。到该份劳动...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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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从完全合规的角度来说,公司有义务在公司所在地为员工缴纳社保,此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无权选择社保的缴纳地。因此员工的这一要求本身就是违法的,公司可以拒绝。 第二,如果公司基于实际情况,愿意配合员工的,则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并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双方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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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员工届时是否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影响公司终止合同。但2030年时《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否会修订我们不得而知,建议您届时根据2030年的法律规定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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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极怠工一般是指主观上存在抗拒工作的情况。根据您的描述,很难说明员工是主观态度上有问题还是客观能力上有问题,因此不建议按照消极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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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员工分别是5月3日,4日,5日离职,而公司的工资计算周期是5月1日到5月31日的话,其实只要单独计算应当付给员工的5月1日,4日,5日的日工资即可,不存在倒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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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由于4月23日属于周末,调休至5月2日,性质上属于休息日加班后安排补休,因此为避免争议,公司可安排该员工4月23日照常休息,如果未安排的,最保险的做法是按照休息日加班发放当天的工资及加班费。 2、5月6日情况与4月23日类似,保险起见公司可安排该员工当天休息,或按休息日加班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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