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从劳动法角度看,如果在工作内容、薪资等劳动合同各项实质性内容方面确实均不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此公司需要有相应证据),仅变更职位名称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公司可以单方变更,但为避免歧义,公司可以与员工就变更职位名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1

  •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总体上我们认为育儿假、护理假属于有特定用途的假期,在员工提出申请且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强行优先适用年休假在合理性上存疑,该制度条款可能会被仲裁和劳动监察部门认定为无效甚至违法条款。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需要配合进行申请。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制定员工手册,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将制度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公司可以由工会组织召开职代会,对制度草案进行讨论,将意见反馈给企业(召开会议需设置签... 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国家规定员工正式退休是员工满退休年龄的生日后一天”这一说法,我们未能查到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员工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我们理解公司这个问题的真正疑问点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终止日是什么时候;第二发薪日截止什么时候。对于第一个问题,最后工作日和劳动合同... 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开始时间也是1月2日,那么公司扣除1天工资具有一定合理性。当然,即便未来发生争议,公司的风险也仅是补发1天的工资。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首先,该员工属于三期女职工,公司与其劳动合同应该依法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其次,由于该员工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员工提出,公司就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便顺延至哺乳期满,公司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综上,除非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公司无法单方终止与其的... 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是否能打低绩效,这取决于公司的绩效制度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从该员工一年没有提供劳动的角度来说,公司为其打低绩效进而影响其该年度的年终奖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对于降薪,由于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公司才能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而该员工医疗期尚未届满,因此公... 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1、员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签订雇佣合同,这一点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公司存在社保缺缴的问题。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员工在办理退休时发现缴费年限不足,向社保部门投诉后,社保部门要求公司补缴,并支付滞纳金。另一种情况是员工在办理退休后才发现公司缺缴问题,或者社保部门认... 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1、此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于08年之前的工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08年前的工龄,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应折算为2年,故您的第二种计算方式正确。 2、广州地区的相关口径认为公司需要一次性向女... 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模糊         2922 人围观

    加班调休 「广东 深圳 」

  • 0

  • 公司已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员工拒绝休假自行工作的,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未免生疑,公司须注意调休当天不要给员工安排工作任务。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1

  • 1、工亡待遇没有错漏;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外,家属还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对于工伤责任和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两者之间如何处理,实践当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属于替代关系,即员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救济,不能再要求用人... 详细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当月在职哪怕只有1天的,公司都应该给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保。除非员工以书面方式确认其当月社保会由下家单位进行缴纳。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 0

  • 建议公司进行民主流程,因为对于工作时间的调整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且此种制度往往还会同时涉及员工违反工作时间规定时如何处罚的问题,因此需要经过民主流程。

    保华律师事务所   特邀律所

更多>入驻专家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张宪民   特聘权威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