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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遣散费,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法律并不关心公司的股东变化的问题,因此本质上,劳动合同正常继续履行,员工无法主张遣散费。 2、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劳动合同主体没有发生变更,因此问题非常简单,只要员工已经满足了法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公司仍应签订无固定期限...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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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由于法律规定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属于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况,因此对于员工手册能否规定行政拘留即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总体上有一定风险。 第二,对于请假问题,由于公司已经批准假期,后续再取消假期没有依据。且员工已经请假,也不存在旷工的故意。 综上,如果公司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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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如果员工真的9/15要离开公司的,公司也无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当然,对于公司来说,要求员工提前30天提出辞职是一项权利,因此公司可以拒绝在9月15日就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如果员工此后不再来上班的,公司可以按照旷工不计发其工资。此外,如果因员工提前离职,未做好交接工作,导致公司...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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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使公司制度仅适用于一小部分员工,仍需要进行全体民主程序。如果某些制度适用的人群真的非常少的,其实更适合采用协议的形式,而非规章制度的形式,从而免去民主流程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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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病假属于一种客观状态,员工提交病假单并要求病假的,公司无法单方安排其休事假。但是医疗期与病假不同,医疗期是员工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病假期间。因此,公司可以告知员工医疗期满,要求其返岗,员工拒不返岗的,安排其新岗位并再次要求其返岗,如果员工仍不返岗的,可以进行解除...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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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如果公司明确约定了员工在试用期不发放绩效的,则可以按照员工实际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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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仅明确规定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对于遇到产假等特殊情况下是否需要特殊操作并未明确规定。苏州地区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产假期间不能反应员工实际的工资水平,故不应记入平均工资。因此,公司可按照员工前十二个正常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即刨除产假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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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社部曾在回答提问时表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实践中我们认为解除通知和离职证明侧重点不同,不宜合并为一份文件,如因公司坚持不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员工无法顺利入职下家单位的,公司仍有可能承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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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劳务员工来说,新制度需要他们同意并签字后才会对他们生效。公司可以仅将适用于劳务工的部分单独挑出来,作为劳务合同的附件让他们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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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劳动法,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加班费的,但是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超出了约定的小时数的,公司可按照其正常时薪发放劳务费,无需按照1.5倍、2倍、3倍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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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深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所谓“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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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这种情况不能简单的就认为员工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的认定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过程,公司需要先依据公司的考核制度,看员工的情况是否已符合了制度中规定的“不能胜任”。且即使可认定为“不能胜任”,公司也需要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并对其再次进行考核,在员工仍然不胜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解...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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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辞职属于形成权,即只要员工单方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公司就会生效。公司内部的审批只是一种管理的流程,但是辞职不会因为领导不予通过而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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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员工当天到公司出勤了,则需要支付当天的工资。为免争议,公司最好在解除通知中明确最终工作日是几月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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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完成了签署,应当认为公司已经放弃了到期终止的权利,因此公司不能再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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