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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 郑新战老师是广东省人才开发与管理研究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委员、知名劳动法讲师、企业用工管理专家、企业用工测评专家、国家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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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22 19:59

    问题一:社保已经补交风险不是太大 问题二: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若解除也是解除劳务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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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20 22:54

    1.需要有批量异地调动协议书,声明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调动,与上海劳动关系解除,入职北京公司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原来的工龄累计计算。 2.针对上海和北京地区社保缴纳差异问题需要权衡,劳动者多承担的部分可以由企业进行补贴,体现福利待遇的差异与管理上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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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20 17:01

    只有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计算工龄时需要累计计算,否则无需纳入工龄计算。毕竟派遣工2012.4之前月贵司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同时因个人原因从劳务派遣公司离职然后再入职贵司,所以工龄无需累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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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9 21:45

    可以,我的微信号(1501264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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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9 11:03

    1.完善考勤、休假、工作成果汇报管理制度,关键在于如何监管是难题。另外可以申请不定时工时并加强加班审批制度的完善与加强。避免后续加班费与休假争议。 2.务必购买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外加补充重大疾病险或猝死险),规避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带来的风险。费用可以让员工一起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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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9 10:55

    在家办公时,家就是办公场所因工受伤的就是工伤。应该去申请工伤认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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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8 19:50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所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公章都可以,二选一,为便于实务操作的便利,盖章最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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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6 08:26

    劳动合同法第47条提及的超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起始时间是自2008.1.1起开始计算的新规则,不包含2008年之前,涉及分段计算问题,分段问题参考劳动合同法第97条。所以2008.1.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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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6 08:16

    应区分是合法二孩儿还是非法二孩儿,并非二胎,第一胎生两个娃,第二胎就是非法生育了 若是合法二孩儿的,就享有流产假,非法二孩儿的享有病假医疗期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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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6 08:11

    在家办公的员工的合同中工作时间必须为不定时工作制吗? 答:这个根据岗位特点与性质决定,关键是如何考勤,是否需考勤,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各类假期如何请假、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加班是否有审批制度?另外不定时工时需要进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与备案,否则可能到时发生纠纷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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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6 08:06

    不可以,针对未休的年休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规定处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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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2 13:18

    参考如下要求即可,不区分国籍,符合规定就行。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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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2 13:15

    不可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针对这个情况建议进行试用期或劳动合同约定中止,比较符合诚信与公平原则,中止期截止至医疗期满,如此医疗期满后仍然在试用期内,若届时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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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1 17:09

    招揽公司人员给贵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并能够充分举证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涉及当事人侵权侵害问题,应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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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新战   认可专家      回答于 2017-12-11 13:50

    涉及对劳动者的不当评价问题,影响其就业,同时涉及名誉权、人格权侵害问题。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我们暂且称之为禁止项。有很多HR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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