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段海宇律师的所有回答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深圳卫视《法观天下》栏目特邀法律援助律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

    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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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方式:赞同数  回答时间  TA的所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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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07 11:49

    1,香港人是没有法定退休年龄一说,在国内工作的香港人是否受国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影响 答:香港人在内地就业需要适用和遵守大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在18-60周岁,因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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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29 22:04

    问题一:公司违法解除,按2N赔偿,如员工不接受,是否可以提出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是否有权反对,公司最终目的是愿意赔偿也要尽快跟员工解除合同,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处理办法。 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无法继续履行的例如没有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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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29 17:36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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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29 17:25

    不可以,除非统一的标准高于或等于当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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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17 21:19

    对,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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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17 21:03

    对,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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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17 20:25

    需要为其在当地缴交社保,根据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修正)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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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15 22:13

    女职工违法生育的,应当给予产假,因为健康权大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但是可以不支付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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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15 22:12

    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即无过错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禁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ji 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强制性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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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15 22:07

    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定或约定,年底十三薪不是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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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15 22:0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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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06 13:42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患有特殊疾病是否至少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现在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广东地区,是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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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06 13:15

    1、如何判断假单的真实性; 答;可以要求该员工提供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的病假单。 2、如同事无法出具更多的资料去证实,是否能不批假期; 答:病假单没有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的,单位有权不予批准。 3、是否有相关条例支持公司与同事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该员工无法提供经过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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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2-28 22:3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并没有对特殊员工作出限制,因此,医疗期内、三期内的特殊员工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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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2-22 11:40

    应届毕业生毕业以就业为目的到贵公司上班,司法实务一般会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反而需要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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