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段海宇律师的所有回答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深圳卫视《法观天下》栏目特邀法律援助律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

    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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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方式:赞同数  回答时间  TA的所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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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25 13:11

    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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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19 17:33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该职工这个要求是合法的,但是之前月份的哺乳时间,该女职工当初没有提出,应当视为已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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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18 10:34

    1、奖金分配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还需要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 2、根据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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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13 11:23

    1、三期内女职工虽然受到特别保护,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分劳动者的所处情况,因此,可以与哺乳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哺乳期结束之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需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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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13 11:13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第五条规定,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这里的申报单位都是“用人单位”,可见,参保地应当是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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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13 11:04

    女员工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但女员工提供医疗证明(或医嘱),证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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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08 16:16

    1、根据广东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规定,办事处没有用人主体资格,只能在受用人单位委托下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即汕尾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既然他们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劳动合同中的地点自然约定在深圳; 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本案中,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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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08 16:10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前提前解散的,构成劳动合同终止,此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注意是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金,后者一般是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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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08 13:35

    这种情况下,女职工很容易拿到保胎假病休意见材料,如此,员工就有权休保胎假了,此时,员工只要提交材料即可,无须单位批准,单位这个时候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所以,用人单位这种情况下,必须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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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08 13:29

    解雇之前没有通知返岗,很可能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杯具可能发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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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04 10:50

    在广东地区,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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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03 06:46

    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一般而言,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第三年的1月1日起算,如果离职的,则从离职之日起算。故,员工当年的年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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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9 11:37

    得看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挖墙脚条款等,还得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泄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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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8 16:17

    如果因此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通知后拒不改正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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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7 13:12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可见,贵公司符合前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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