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月3日仍然处在病休期间,当天复诊后根据当时的情况应该自4月3日开始延长一个月病休即可,总体上需满足医疗期要求,病休时间并非等于医疗期。医疗期的确定可参见附表,医疗期满的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期规定
...
因4月3日仍然处在病休期间,当天复诊后根据当时的情况应该自4月3日开始延长一个月病休即可,总体上需满足医疗期要求,病休时间并非等于医疗期。医疗期的确定可参见附表,医疗期满的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期规定
|
总工作年限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5年
|
本单位工作≥5年
|
本单位工作<5年
|
5年≤本单位工作<10年
|
10年≤本单位工作<15年
|
15年≤本单位工作<20年
|
本单位工作≥20年
|
医疗期
|
3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累计病休时间
|
6个月
|
12个月
|
15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30个月
|
备注说明:
1.医疗期的起算从病休第1天开始核算,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
月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病假期≠医疗期:
3.1病假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由其用人单位批准的治疗和休息期限。
3.2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依法享有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限。
3.3病假期和医疗期都是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间;医疗期建立在病假的基础之上,没有病假也就没有医疗期。
3.4法律并未就职工工龄如何计算予以明确,实务中通常结合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劳动合同、个税完税证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予以确定.
3.5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以下深圳的司法实践供参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3.19】
十八、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3个月到24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医疗期,上述医疗期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上述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即如果间断休的病假,一个月按三十日计算,则3个月病假为90日。如果劳动者不间断休病假,则应分为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和非以月的第一天开始其休病假两种情况。如从5月1日开始不间断休3个月病假,医疗期应计至7月31日。如从5月11日开始不间断休3个月病假,则应按90日确定,即医疗期至8月8日止,而不是8月10日。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