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员工需先行与原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原劳务派遣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该员工需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合法派遣资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贵单位需先行与原劳务派遣公司解...
1.该员工需先行与原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原劳务派遣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该员工需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合法派遣资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贵单位需先行与原劳务派遣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与新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4.因劳动者一直在原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上班故若是在贵司或原劳务派遣公司的安排下进入新的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则很有可能会涉及工作年限累计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
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
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