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应一般情况下包含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1、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应一般情况下包含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按照深圳人大常委会的复函:《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送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
2、奖金、过节费、商业保险费、补发调薪工资差额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解答: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生效日期:1990.01.01)、【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只要是每月以现金发放方式发给劳动者的均属劳动报酬的范围,所以奖金、过节费、补发调薪工资差额等均属于工资总额范围。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若属于企业自行购买的部分并非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若协商一致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扣除的部分也属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3、员工休放事假,扣除相应的工资是否应在工资总额内扣减?
解答:休事假期间,扣除的工资一般具体看薪资制度如何规定的,一般都是扣除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具体奖金 津贴等其他项目如何进行事假扣除要根据奖金
或津贴的特点看规章制度的规则是如何的或双方劳动合同具体约定进行扣减。
4、6月-10月的高温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生效日期:1990.01.01)等规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但广东地区或深圳地区不可以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深圳地区司法口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9修正)
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
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问题的工作答复【深常办函〔2015〕149号】
根据2012年4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为了平衡养老保险缴费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送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以及支付给与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鲜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五十三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 2015.09.02】
九十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生效日期:1990.01.01)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一)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