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需根据1.无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正常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已满年的,年休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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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根据2020年6月30日工作满一年后是否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区分两种情况:
1. 无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正常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
因已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若员工入职前累计工作年限+在贵司连续工作年限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假设员工属于入职前累计工作年限+在贵司连续工作年限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况,年休假应有5天,,此时2020年7月1日当天可享有的年休假天数=(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天数)/365*5=2.5天,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故可享有2天的年休假. 非2020年7月1日当天提出年休假而是选择在2020.7.1-2020.12.31期间任何一天提出休年假的,可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具体提出休假的日期至2020.12.31期间的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若该职工持续工作至2020年6月30日满一年后在2020年度内提出离职或企业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的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
因已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若员工入职前累计工作年限+在贵司连续工作年限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假设员工属于入职前累计工作年限+在贵司连续工作年限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况,年休假应有5天,,此时2020年自行提出离职或被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享有的年休假天数=(2020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天数)/365*5=?(具体根据实际解除或终止日期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相关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日期:2008年1月1日)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 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 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