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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的,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可以其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其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区,可以总公司名义发放工资,所以,贵公司的做法不存在违法之处,但是最好让员工签名确认工资是由总公司发放。从用工成本角度而言,则需要比较两地的社保成本,然后选择社保等成本...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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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员工非因工死亡,应结算给员工的工资等费用应如何支付? 答:尚无全国统一规定,请查询当地规定。 2、照常支付至死亡员工未销户的银行账号还是让员工家属代领并签字确认?如果是员工家属代领,代领人员有限定是法定继承人吗?是否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都签字确认?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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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2017年广东省工资指导线尚未出台,您可参考2016年的:基准线为8.5%,上线(警戒线)为12.5%,下线为0或负增长。

    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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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员工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但女员工提供医疗证明(或医嘱),证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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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广东地区,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 详细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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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编发现您已处理了您提出的问题。欢迎您后续继续提问,但小编同时温馨提示您,提问时要尽可能避免太泛和实操性很强的劳动法相关问题……谢谢您。

    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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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司首先应向该员工发出书面正式的补缴通知,要求其限期配合,逾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你司可直接在其工资中扣减其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建议分几个月来扣减,给员工留下部分工资生活,如果实在不够扣,且公司已经代为垫付并补缴的,公司可起诉追回垫付的款项。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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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而言,其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该临时工与你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需遵守该工资标准,如果是其他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派至你公司的,则该公司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计发这些临时工工资,相应的小时工资需要调整至不低于213...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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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不胜任解除或协商解除的情况下,不超过12年不分段,超过12年要分段。

    郭文龙   特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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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员工的医疗期为9个月。故员工现在病休6个月,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内。2、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故公司最少应该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 详细

    冼武杰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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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且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即不以2008年1月划段分别计算,也不应受12个月限制。北京市法院和深圳福田法院有观点认为违法解除不受12个月的限制,但上海二中院则有判例认为受12个月限制,不过一致的是,...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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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如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将根据效益发放年终奖,则年终奖与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不可被互相替代。个人观点即使员工签字同意,也存在今后离职之后再次索赔而被重新判令支付的法律风险。两笔钱本身的属性,发放依据,计算方式,法律性质等都是不同的。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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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广东省,合法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所以应当依法发放年终奖,不应已规章制度剥夺该权利。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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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公司实际操作上是将前述补充养老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建议严格按工资薪金所得如实申报纳税,代扣代缴。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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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没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定或约定,年底十三薪不是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不违法。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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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 郭文龙   特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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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