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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这种情况,1.公司该如何操作? 答:辞职权属形成权,即申请离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生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合同法第11条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通过电子...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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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如下问题需要澄清: 1.贵司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派遣?时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 2.深圳公司和上海的A公司、B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还是深圳公司作为供应商委派员工在上海长期出差?上海是否存在深圳公司的分子公司? 3.外派员工和深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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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是合法二孩儿流产的均可享有。 法律法规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第13条、第16条、第17条。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第11条、第13条。 ...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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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陪产假肯定是无法享有了,因为已经没有陪产的意义了,所谓陪产假肯定是在妻子生育期间进行的陪护同时符合申请条件时才可以享有,并非像年休假一般当时没有休后续可以补假。陪产假一般是在生育后一个月内休完较为合理。 另外女方在生育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成为是否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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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区分是合法二孩儿还是非法二孩儿,并非二胎,第一胎生两个娃,第二胎就是非法生育了 若是合法二孩儿的,就享有流产假,非法二孩儿的享有病假医疗期待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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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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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所谓的产检假只有产前检查时间说法,根据深圳现有规定,深圳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可以有12次,每次所需时间结合交通情况、公司距离医院或员工自身居住地距离医院的距离、医疗机构的当天排队诊疗人数、病情复杂程度等综合因素给予0.5天-1天的产前检查是合理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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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48、87条规定,劳动者针对违法解除的情形具有选择权,要么2N赔偿金要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决定权在于劳动者而不是企业,劳动者涉及的损失很大,三期待遇损失问题若能协商给予适当补偿的话,应该可以协商解除而不是采取违法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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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当员工完成2次劳动合同时,员工要求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无果。企业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付,员工能否要求2倍赔偿? 答复:可以要求违法终止的两倍赔偿金。 2.是否完成两次后企业必须签订无期限劳动,如没有续签能否要求赔偿双倍补偿金,如员工还在流产假期是否应当顺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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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若员工将国家规定一次性休完的假期分开休公司将面临无法一次性休完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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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的女员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可以辞退,也不能将该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 法律法规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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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无具体法律依据,一般都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深圳地区有规定可有12次的产前检查,已有的规定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日期:2012年4月28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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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在深圳有前提条件:  1、拖欠工资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产假期间若没发工资就容易导致被迫解除关系成立。 法律法规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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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当是哺乳时间,而不是哺乳假,各地对哺乳假的规定,参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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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至于补办结婚登记是否可以享有生育津贴需进一步与当地社保机构确认。 生育津贴一般都是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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