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2002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11年后卫生部修订了《办法》,重新对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进行了规制,用人单位必须对此引起重视,否则后果严重。

开除员工,你的证据够充分吗?

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企业制度的严重性及造成的损失、企业制度的合法性、证据的严密性的要求都是极高的,轻易解除企业可能面临极大的双倍赔偿风险。
2013.03.26 于波 专栏

富安娜起诉原始股东?

原始股东在《承诺函》中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约定有效么?笔者认为,即使认定该《承诺函》具有多重属性,但其中不得辞职的约定肯定无效。

境外企业的用工规范——“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八)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驻内地代表机构”“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表述,将一种非法用工主体认定为合法用工主体,将违法行为认定为合法行为,由此将带来一系列的法律混乱。

“推定解雇”的法律认定—— “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七)

无论最高院的初衷是什么,给推定解雇的“即时事由”配上不相容的“提前通知”,实不可取。

口头变更的法律效力——“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六)

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四均赋予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不断调适的权利,就适应了劳动报酬的这种增长趋势,对劳动者经过在长期实际履行中实际得到的劳动权利的刚性增长予以确认,从一个非常重要的侧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究竟是适用国内法,还是国外法,抑或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适用哪国地法律,上述问题是众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外资用人单位在涉外用工中所不能回避的法律问题。

违法就业人员之法律地位——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之全面解读(九)

最高院以往所制定之关于劳动关系事宜之司法解释向来是鲜有涉及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非法就业相关事宜的。《解释四》的现有规定,极可能是最高院层面对相关问题的初次书面官方表态。
2013.03.10 罗欣 专栏

“通知工会”的法律程序——“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五)

与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将“征求工会意见”改为“事先通知工会”,将“未征求工会意见”可导致“两倍赔偿金”改为可“补正有关程序”。我们认为正式稿的规定更为合法合理,也更符合我国的现实。

“两会”该讨论什么?

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并不是由市场经济产生的,而是因为政府掌握了太多的权力。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资源的分配,将权力优势转换成财富优势,造成世人罕见的贫富差距。
2013.03.06 吴畏 专栏

工会通知“补正”程序——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之全面解读(八)

比之《解释四意见稿》,正式公布之版本明确增加了允许用人单位进行补正的相关规定。
2013.03.06 罗欣 专栏

人才补贴“伤不起”

无论是之前的“1+6”政策,还是后来的“孔雀计划”,再到现在的前海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政府对人才的定义都是以金钱作为衡量标准。
2013.03.05 周州 专栏

口头变更之效力——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之全面解读(七)

根据各地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尽管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须经书面要式行为作出之规定,但各地同样认可,经实际履行,可以事实行为变更原有之劳动合同。
2013.03.04 罗欣 专栏

自动离职与劳动关系的解除

为了更好的界定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续,并防止劳动者突然出现要求安排工作或支付补偿的被动局面,建议用人单位还是适时调整关于自动离职的内部规定。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制(下)——“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四)

作为劳动立法中少数带有明显民法色彩的竞业限制,其应当留给劳动关系双方相对宽松的自由约定空间和意思自治权利。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制(上)——“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四)

稍不留神,本应保护企业正当利益的竞业限制条款就变为一纸空文,使企业化作劳动关系中的“冤大头”,赔了夫人又折兵。

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 “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三)

未经法定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无效,只会造成企业、劳动者、市场与社会秩序均输的局面。既然最高院删去了“未经法定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无效”的规定,对于规章制度的处理还应回归《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大变革”——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之全面解读(六)

就竞业限制的核心问题——经济补偿,其已明确提出标准,故相关用人单位应尽快比照该标准更新已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对价内容。
2013.02.25 罗欣 专栏

“虚惊一场”的民主程序要求——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之全面解读(五)

用人单位仍应尽量采取必要努力以固定协商程序,同时注意保管或收集员工签收规章制度的各种纸质凭证以防万一。
2013.02.24 罗欣 专栏

“辞旧迎新”看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二)

对于各方面的批评意见,最高院的尊重与接受显示出积极的务实不务虚的立法信号,体现出立法者逐渐开始正视劳动市场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并终于对其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