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上是否能同属生育津贴,能否免税?
因不晓得提问者所在地区,以广东地区为例:
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
1)性质上是否能同属生育津贴,能否免税?
因不晓得提问者所在地区,以广东地区为例:
1.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 年1月1日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
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
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
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
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因为有部分工资差额是后补的,是否补发差额时给予免税是否合理合法?
免税合法合理。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3)产假期间有发放一笔休假前的业绩奖励,员工要求在计算工资差额时应当从实际已发放的产假工资中进行剔除,有法律依据吗?
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垫付标准是按照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所以休产假期间发放的一笔休假前的业绩奖励也属于休假前的工资。无剔除的法律依据。工资差额计算方法: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施行日期:2015 年1月1日
第十七条 第二款: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
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
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