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
1)是否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劳动者自身提出或企业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下适用以上规定。
若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原单位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退出工作岗位的,享有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若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其伤残等级及有关规定,除了工伤保险基金必须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及伤残津贴(每月75%本人工资)以外,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另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解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12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30%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计发10年。劳动者提出离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主动提出协商解除的需支付经济补偿,1-4级伤残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若保留劳动关系,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以外,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承担其个人应缴部分?
解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险种具体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需咨询当地社保缴纳窗口。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按照其年龄及相关法定标准,终止劳动关系与保留劳动关系,哪个成本会更大些?
解答:保留劳动关系成本会大点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