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只有北京地区有规定,其他地区并未必须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
2.针对第二点情况实际属于境内员工委派借调的情况: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
1.目前只有北京地区有规定,其他地区并未必须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
2.针对第二点情况实际属于境内员工委派借调的情况: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日期:2002年2月1日)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
五、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注:由于本法条内容没给《劳动合同法》采纳,故本法条内容仅作为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管理要求,不作为违法终止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要在到期日之前通知不续签即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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