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辞职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撤回是否有效?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书后撤回,重新提交辞职表,离职原因为单位超时加班、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且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那么此时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通知辞职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撤回是否有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陈某某与连云港天峻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岗位为品牌营销部置业顾问。2021年11月6日,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天峻公司发送离职申请书,内容大致为:本人由于上班时间过久,休息也少,无法继续为天峻公司服务,现提出离职。2021年11月7日,陈某某向天峻公司提交辞职表,内容为:因为每天工作时间长,每月休息少,且公司未及时支付加班费及佣金,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要求解除与天峻公司的劳动关系。2021年11月24日,离职证明中记载的陈某某离职原因:单位超时加班且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2021年11月24日,陈某某从天峻公司处离职。

后,陈某某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劳动者不服诉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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