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

对劳动者属于不定时工作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标准如何认定?是根据劳动者实际从事的职位特点,还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亦或是根据单位是否对该职位进行申报并获得了行政许可来判断呢?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标准!

一、实务疑难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在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时,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通常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我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我国的劳动工时制度中,除了普遍适用标准工作制度外,在特殊行业中允许存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严格的审批程度,以保障劳动者工作和休息的权利。

➤哪些企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对此进行了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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