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以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么?

用人单位将“业绩达标”设定为劳动者被录用的条件。那么在试用期内当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时,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试用期内以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么?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23年3月2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两个月,月薪9000元,试用期工资按80%发放,其中,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48.1.2未达到试用期考核表中岗位职责的要求;48.1.3未完成工作指标……”。同日,吴某签署附件《确认书》,其中载明“……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公司已经将下列规章制度交由本人阅读……5、《录用条件》6、《岗位职责说明书》……本人确认对公司交由我阅读的上述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已经由我本人认真、仔细阅读,本人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5月18日,该公司向吴某发送《辞退通知书》。载明:“……我公司与你于2023年3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现因试用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未通过公司产品知识、业绩考核,不符合本公司销售代表职位的录用条件……”。

2023年7月5日,吴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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