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效何时起算?

用人单位与工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未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而被起诉并败诉。那么之后劳动者继续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一直处于请求权利救济的期间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的观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工伤职工因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效何时起算?

【基本案情】

王某1989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在铸工岗位工作,双方订有劳动合同。2008年5月19日,王某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六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1年12月15日,公司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356元。2021年12月27日,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6903元。

2022年1月5日,王某因公司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提出仲裁请求。2023年2月7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支持了其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7260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5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其上诉请求。2023年12月29日,公司向王某履行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义务

2024年1月11日,王某又以公司解除六级伤残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5703.61元

公司辩称,王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案例实务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