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录用河南人?公司被判赔1万元!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不予录用通知的原因为劳动者是河南人,从而被判赔偿10000元。为何不录用河南人属于违法行为?为避免此类事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不录用河南人?公司被判赔1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浙江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在线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浙江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原告闫某某诉称,2019年7月3日,原告因求职需要向被告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被告在查看原告简历后,分别向原告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被告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口头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被告浙江某公司辩称:1、该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2、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籍贯的备注,不等同于就是歧视;3、原告要求公司登报道歉及赔偿60000元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

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经多次表态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并明确表达了不论对错都可以先向原告道歉的态度,但是原告要求公司登报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仅在网上投递简历,被告认为原告不适合该岗位,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赔偿60000元明显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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