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迟到早退、未做周报的劳动者罚款?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迟到、早退、未打卡和未提交日报周报达到一定次数的,会对其进行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此项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能否对迟到早退、未做周报的劳动者罚款?

【基本案情】

傅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21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售前总监。2023年4月4日,某公司以傅某2023年3月累计旷工5.5天、迟到共10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傅某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部分支持傅某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后未缴费,按撤诉处理。

之后,某公司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效;支付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多次迟到和不打卡导致的约定处罚金额;支付按照公司日报填写制度规定多次拒不写工作日报、周报的约定处罚金额等。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考勤与休假中3.1.4.5迟到/早退/未打卡的考勤处理第二项:“一个考勤周期内迟到、早退、未打卡合计超过3次的,从第4次开始每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规定,对傅某迟到、旷工行为进行罚款。根据《工作日报周报及外出外勤工作通报管理制度》第三条第四项:“每日未交或晚提交日报周报的,晚交或漏交一次罚款50元,每次罚款金以红包形式当日在钉钉全员群中缴纳罚款,罚款金由行政处代收存入公司活动基金池。一个月内连续3次无故未提交者,公司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对傅某未按时提交日报周报进行罚款。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案例实务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