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一次性结清协议后,投诉补缴公积金还能支持吗?

用人单位与离职员工签订了一次性结清协议,约定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司法机关等主张劳动权益。那么此时劳动者再主张补缴公积金能获支持吗?公积金补缴又是否有时效性?

签一次性结清协议后,投诉补缴公积金还能支持吗?

【一审法院查明】

2022年3月17日,王某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投诉某五金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附《劳动合同书》《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材料。

其中,《职工投诉登记表》载明:投诉少缴或未缴时间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本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单位当时未与本人签订,因此本人不再投诉;......《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载明: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2008年2月至2022年1月,王某参加社会保险所属单位为某五金公司,并载有每月相对应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等,王某备注:本人在2006年4月之前未缴社保;江苏智慧人社APP截图载明:王某与某五金公司合同开始时间为2006年4月1日,合同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合同解除原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2022年3月23日,市公积金中心向某五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告知其原职工王某投诉存在少缴或未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应供投诉人非你单位职工的证明;或你单位已足额缴纳投诉人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因你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审核、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证明;并告知逾期未提交上述证据的,将依投诉人所提交证据及查明事实确定应缴存数额。

2022年4月24日,某五金公司提交《说明》,认为王某已经自动辞职,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明确解除时支付的款项里已经包括了所有的劳动期间的待遇,并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为甲方某五金公司与乙方王某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内容载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于2022年1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二、经济补偿金:甲方应于2022年1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129784.38元;三、双方确认: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司法机关等主张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等。......

市公积金中心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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