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 专栏

三八妇女节特稿:职场女性不能不知的十大法律问题

“三八”妇女节可以休假吗?如公司安排工作,可以获得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费吗?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就业歧视么?

一、招聘启事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就业歧视么?

答:这涉嫌对女性的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子”合法吗?

答: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签了也无效。

三、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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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评论
Sussie
“有90天产假”,请问依据在哪里?谢谢!
2012年04月05日
匿名
有90天产假,但不享受产假员工其他福利待遇.
2012年03月30日
Sussie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看起来不能享受产假哦。
2012年03月28日
李迎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十三年,专业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律援助协会指导老师,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成员,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劳动合同法网顾问,劳动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