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 专栏

员工提前离职,要给他25万年终奖吗?

一个2016年终案例,HR不得不看……

张T于2013年9月23日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A公司运营总监,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15日,年度总收入为税前人民币72万元。

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

2014年10月29日,张T以小孩出生需照顾为由提出辞职,A公司同意,张T办理工作交接后于2014年11月28日离职。

2015年2月28日,张T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按比例支付2014年度奖金256666元。

2015年4月24日,仲裁委裁决对张T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T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张T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情况下年度奖金最低数额是28万元,该数额为加入A公司之前通过协商确定,是加入A公司的前提条件。公司应当支付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年度奖金256666元(28万元/12×11月)。

公司认为,根据全体工会人员通过并由张T作为高层参与讨论、同意发布并实施的2013年最新版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主动离职,A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T应当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张T要求A公司支付年度奖金的理由不成立,A公司不同意张T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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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十三年,专业方向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律援助协会指导老师,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成员,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劳动合同法网顾问,劳动法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