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年终奖,为何能同案不同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录用意向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决议不予发放年终绩效工资是否合法?同样的案件,如何解释叶某获得了胜诉判决?

编者按:这是笔者办理的一批高管案件中的一件,公司总裁、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同时离职诉请按比例计算offer中约定的年终绩效奖金。而年终奖争议在劳动报酬类案件中较为常见,如果公司虽对奖金基数有约定,但未明确具体规则,在员工提前离职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义务按比例折算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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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