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问答 > 邹兵的所有回答

  • 邹兵  特聘专家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   劳动法律事务部  |  律师

  •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仲裁委员会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广东省总工会律师团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连续多届委员等。

    邹律师自2005年7月起一直在深圳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拥有十余年企业法律顾问实战经验和司法实务经验,擅长处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劳资纠纷、重大民商事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刑事案件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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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方式:赞同数  回答时间  TA的所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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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5-05 18:27

    视同工伤,此种工伤的核心在于是否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至于是否早知有疾病或者是否有过治疗,都不影响该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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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2: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你在职的公司为你直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而且给你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如果不符合该21条所限定的条件(在职单位支付费用、内容是专业技术培训),则双方所签服务期协议对你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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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1:47

    你司首先应向该员工发出书面正式的补缴通知,要求其限期配合,逾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你司可直接在其工资中扣减其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建议分几个月来扣减,给员工留下部分工资生活,如果实在不够扣,且公司已经代为垫付并补缴的,公司可起诉追回垫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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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1:42

    对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而言,其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每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该临时工与你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需遵守该工资标准,如果是其他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派至你公司的,则该公司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计发这些临时工工资,相应的小时工资需要调整至不低于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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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1:32

    个人认为,如果公司对该员工实行的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比如按月支付工资),而员工也仅仅在当月有事请假几天,此时公司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假如员工连续请事假达到数个工资支付周期(比如数月),此时公司可以通过与该员工通过协商达成“中止工资关系,并保留劳动关系”的合意,此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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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21 10:30

    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保将影响你公司的劳资和谐,为此你公司需结合当地社保补缴的具体政策和员工的诉求尽快规范员工社保缴纳问题。而针对这100多名员工,建议你司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区分不同情形和员工诉求以及法律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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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05 16:00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且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即不以2008年1月划段分别计算,也不应受12个月限制。北京市法院和深圳福田法院有观点认为违法解除不受12个月的限制,但上海二中院则有判例认为受12个月限制,不过一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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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05 15:38

    建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假如对该实习生的受伤你公司假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教育等义务是依法需要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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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05 15:35

    假如你说的项目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则:第一,如果仅仅是股东对外出售该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则原有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公司如果决定提前解除,而员工不同意,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认定为违法解除,应支付2N经济补偿或恢复劳动关系; 第二,假如该公司经股东决议提前解散,则只需支付N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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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4-05 15:25

    你能确定他可以在你公司一直工作到60周岁吗?另,为何你深圳公司不愿意为他继续交纳社保? 第一,假如成都公司只是你公司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则深圳公司有义务继续为其在深圳交纳各项社保。 第二,参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5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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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28 09:33

    假如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公司将根据效益发放年终奖,则年终奖与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不可被互相替代。个人观点即使员工签字同意,也存在今后离职之后再次索赔而被重新判令支付的法律风险。
    两笔钱本身的属性,发放依据,计算方式,法律性质等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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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28 09:33

    在广东省,合法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所以应当依法发放年终奖,不应已规章制度剥夺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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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20 16:37

    违法生育,休息权利仍需保障,如果她符合病假情形,则需要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有关费用假如属于医保范围的,该报销的也需要依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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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20 16:29

    如果你公司实际操作上是将前述补充养老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建议严格按工资薪金所得如实申报纳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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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邹兵   特聘专家      回答于 2017-03-20 16:27

    1、员工依法有权提出补交欠缴社保的要求,但除非当地户籍,一般情形下由用人单位补缴更为便利。 2、在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情形下,员工要求N+1的补偿一般是不会被支持的。由于各地社保政策对于申请补缴的时效、所需文件、申办主体等要求不同,建议公司尽快主动去当地社保部门权威窗口咨询如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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