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均昌 专栏

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为何还要支付加班费?

无论企业实行何种的工时制度,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进行劳动。

【案例聚焦】

2010年6月1日,张某到北京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期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4年11月28日,张某认为公司克扣其工资,并经常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费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张某在2014年12月3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北京某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的加班费、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万多元。

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物业公司执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安排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以及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应当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要求支付2012年11月28日后的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前的加班工资,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不予认定。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对该仲裁裁决结果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结合张某所从事的岗位特点,经质证的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虽然北京某物业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其每月安排张某工作的时间也不应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结合双方提交证据,经过测算,北京某物业公司安排张某的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时间,故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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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均昌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名劳动法专家,中国矿业大学校外导师,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团创始人,人力资源培训讲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嘉宾。

主要从事企业劳资纠纷等法律研究,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劳动用工法律实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