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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论员工是否在医疗期之内,相关法律法规均不禁止劳资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欧阳锋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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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是指医疗期为3个月的,要在从停工治疗第一天开始六个月内休完。如果从2016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这期间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如果职工在... 详细

    欧阳锋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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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而且,你所提出的“在新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假”的观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强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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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允许公司用扣除工资的方式对员工未满一个月通知期即离职的行为进行某种“惩罚”,而且员工工作几天依法就应发放几天的工资,不得克扣;2、公司无权不发离职证明给员工。3、如果公司有确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该员工突然离职对公司造成了具体的经济损失,则可向员工进行...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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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意您的意见,如果双一致解除,不需要强制支付补助费。

    杨保全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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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您的表述是:自2016年,深圳政府开始发放生育津贴,所有产假工资先由企业垫付。由于社保局只有在员工休完产假后,才核发生育津贴;而地税局不承认在员工生育结束后,再以生育津贴名义申请免税。 但按稅務規定,是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 详细

    张少云   特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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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以下我的答案,供参考: 劳动法上,所谓病假即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凭借适格医疗机构出具之证明或意见,需要休息的期间。目前关于病假对应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方面。 所谓医疗期,是指在特定一段病假期间内(或者是因为连续,或者是因为累积)... 详细

    罗欣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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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深圳中级法院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将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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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无论违法还是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下,都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另有规定,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也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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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MY,您好!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意,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则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设置排除条件,如贵司能与三期女职工协商解约,则法律并不禁止,和普通员工无异。  &... 详细

    赵小虎   认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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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MY,您好,为您解答如下: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期限根据员工的司龄和社会工龄综合计算,为3到24个月。 2、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员工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依据为: 劳动部《关于贯彻... 详细

    赵小虎   认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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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 详细

    邹兵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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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定义为缺勤。 根据2016年9月29日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职工产假期间应当视为正常出勤。

    吴意诚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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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2日共计24个月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停工留薪期,则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超过24个月的期间,如果没有被延迟停工留薪期,则按照病假支付。

    段海宇律师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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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 Ÿ  《广东省职工生育... 详细

    曾凡新   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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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保华   特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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