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一般情况,我国多数地方的司法实践认为,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一般仲裁时效,时效起算时点从应休未休年度的第二年的12月31日开始。那么对于离职员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一、问题提出

笔者最近在北京朝阳法院办理了几起劳动争议,几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基本一致,其诉讼请求中都有一项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笔者择一案介绍如下:

员工张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职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11月初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27567元。后该争议经法院审理,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于2020年11月申请仲裁,其关于2018年1月1日以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某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予以支持。张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上述年休假案件处理期间,因张某不满意公司的工作岗位调整,于2021年4月2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4月2日解除,但未予支持张某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请求。张某仍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3年5月15日,张某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至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不予受理,诉至法院。在本案年休假争议审理过程中,笔者作为公司代理律师,对员工张某此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诉求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意见如下:

张某在其此前的一系列诉讼中从未提出关于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至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在其2021年4月2日离职之后也没有提出该主张,也不存在时效中断。直到2023年5月15日,张某才第一次提出关于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至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此时距离其离职已经过了两年有余,早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二、法院判决

......

HR730 VIP 会员专属!

阅读完整内容?

立即订阅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