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是国企市场化用工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上”与“下”,一般是通过岗位竞聘方式落实选聘及退出。
岗位竞聘是国有企业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最优人员并约定聘任期,在聘任期内进行考核,考核达标则继续聘任,否则退出的一项机制。对于退出方式,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其他合适岗位的,会安排转岗;无其他岗位可提供的,一般会安排待岗。
那么,对于落聘的员工被国企安排待岗的,此类操作方法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得到认可?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