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龙 专栏

合意,确认劳动关系核心要件之一

无论是从法理上分析, 还是从价值衡量角度分析, 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争议类型, 交由独立的程序进行处理,并不是最佳的制度设计,《调解仲裁法》 所作的这一规定应当考虑适时予以修改。

案情简介

案例一

高某于2002年12月10日进入某汽车驾驶员培训部从事驾驶培训教练工作。2005年3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驾驶员合作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培训协议书》)。双方约定,高某系该培训部名下一辆小型教练车的实际出资人,培训部同意高某使用该车辆以自主开设培训班、自主经营管理的方式与培训部合作培训驾驶员;高某应向培训部缴纳进场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第三人责任保险费以及验车费,再由培训部统一向有关部门缴纳;高某应于每年1月上旬根据高某一方的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培训部付清员工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费,再由培训部统一缴纳;高某收取的培训费,在按约定向培训部付清进场费等约定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归高某所有,并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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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龙
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法“三剑客”之一,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

员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暨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上海法官培训中心劳动法教

员、《中国劳动》杂志编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方向:劳动法、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之

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