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本案中,杨某与某公司已签署落户协议,双方约定3年服务期,并约定了杨某提前离职的损失赔偿金数额。鉴于上述协议,某公司有理由相信杨某将在该公司服务满3年,并基于该预期为杨某办理落户手续,杨某亦应当按照约定在某公司服务满3年,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某公司已为杨某办理申请落户手续,北京市人社局已出具《接收函》,依据某公司为杨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杨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在履行服务期尚未届满即离职,其离职行为给某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杨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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