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伊某于2016年入职某公司,自2020年1月13日起休产假143天(截止到2020年6月3日),此后某公司强行安排其待岗,自产假结束次日202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7月7日为待岗期间。
尹某于2020年7月7日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伊某在仲裁期间主张其2020年享有带薪年假天数5天/年,2020年未休年假,故某公司应支付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某公司主张伊某2020年处于产假及待岗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不享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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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伊某于2016年入职某公司,自2020年1月13日起休产假143天(截止到2020年6月3日),此后某公司强行安排其待岗,自产假结束次日202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7月7日为待岗期间。
尹某于2020年7月7日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伊某在仲裁期间主张其2020年享有带薪年假天数5天/年,2020年未休年假,故某公司应支付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而某公司主张伊某2020年处于产假及待岗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不享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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