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贾某某于2022年4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贾某某签名,未盖有公司公章。
贾某不认可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称其入职时签了两份合同,其先签字后公司将合同收回,到现在也没有向其交付合同,其是4月6日签的,但某公司不一定是4月6日签字的。
贾某试用期工资月33750元,转正后月工资是37500元。某投资公司认可对帐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贾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投资公司支付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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