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往往会引发劳动争议,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司法难题。我国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同时也对单方解除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有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设置了劳动者多次违规要加重处罚的“累加式处罚”规定,如本案中,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收到“三次警告”后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按照该规定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如此类的“累加式处罚”规定应当遵循何种原则才能被法院依法采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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