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华 专栏

劳动法、管理与企业文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三个层面

“有员工在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认为公司没那么容易炒他,做工作没有以前那么积极,出现混日子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有员工在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认为公司没那么容易炒他,做工作没有以前那么积极,出现混日子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这是2015年1月,在一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解读专题培训后学员提出来的问题。这是我经常在被问到的典型问题。

我能理解提问者与有此类表现的劳动者都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容易解除,尤其是有部分人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这样的理解,当然是个误区。

最初遇到此类问题,我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去解答:做好绩效管理,如果考核不胜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我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需要区分当事人是签的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的回应,虽解答了学员的问题。但,我还在继续被问及此类问题,我也在思考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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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华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曾在大中型外企、国企(央企)、民企的人力资源岗位上工作十余年,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负责或深度参与的咨询顾问项目有二十余个;主要研究领域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关系管理(聚焦在“如何预防劳动争议“),强调“防大于治”,其核心观点是:未雨绸缪风险少 临急处置成本高!

现服务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为华南农业大学劳资研究中心顾问、中国劳资关系研究院人力资源法务专家、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岭南智库人力资源专业组组长。

曾服务的客户中有较多属于汽车制造业、通讯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