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富士康员工张某因为多吃了几颗安眠药而被工友怀疑要自杀,结果被公司以“威胁公司,扰乱正常管理”为由解聘。富士康集团的解聘通知书显示,张某 “在职期间存在如下行为或事实:威胁公司,扰乱公司正常管理”。对于富士康的解聘,张某并不接受。他称,自己虽然没有按照医嘱吃药,但并不存在威胁公司的行为,遂不愿意在解聘书上签字,但最终被赶出了工厂。
自杀、威胁公司、扰乱正常管理,这三个词在这样的情境之下组合在一起,多少让人觉得有点滑稽。自杀何以威胁公司?自杀威胁某某这样的造句我们并不鲜见。比如每逢年终,就有被欠薪的农民工以跳楼威胁企业;比如恋爱中的男女因为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不同意,遂以自杀威胁对方;再比如某些失意青年不满社会现实,在政府门前自焚以威胁政府……但是,上述种种的威胁都存在某种动机,比如农民工想要讨回工钱,恋爱男女想要恢复恋爱关系,失意青年想要引起社会关注等等。但富士康这事就有点不明白了。“自杀者”张某在“自杀前”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过节,也没有透漏对公司有任何的不满,何以他多吃了两粒安眠药就被认为是威胁公司了?即使是“有罪推定”,至少也得有个源头,但张某的“威胁论”却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再说扰乱正常管理。我们不时在报纸、电视上看到,某某失业的大学生或失意者在地铁上卧轨自杀,阻碍了正常的交通,影响了诸多社会民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因此被认定为扰乱社会管理。但张某“自杀”怎么就扰乱了富士康的正常管理了?是其它员工因此不能上班了吗?还是他起了“带头效应”,其它员工纷纷效仿自杀,以造成富士康的生产线陷于停顿?从新闻报道来看,显然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存在。
纵然富士康的解聘理由怎么都解释不通,但大家都看懂了。富士康怕了,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2010年的“十一连跳”让富士康对自杀如临大敌。“十一连跳”将富士康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全球关注。政府、媒体、公众、富士康商业伙伴苹果惠普、美国非营利机构公平劳工协会等都纷纷介入,“十一连跳”是否真正影响富士康的股价我们不得而知,但富士康总裁郭台铭却出来致歉了。这既是迫于政府的压力,也是迫于社会的压力。无疑,“十一连跳”是富士康进入中国后所遭遇的一次历史上最严重的公关危机。
很显然,张某是不幸的。且不论他是否真有自杀倾向,即便有,他的命运与之前跳楼的富士康员工相比也迥然不同。对于在“十一连跳”中跳楼的员工,富士康不仅没有做任何的处置,反而给逝者家属赔了一大笔钱作为补偿。除此之外,富士康还向社会反思公司的管理模式,采取多种措施严防员工再跳楼,包括加强心理辅导、设立跳楼防护网等。而张某,他遭到的却是解聘。但从法律上来说,谁更应该获得富士康的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