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员工在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认为公司没那么容易炒他,做工作没有以前那么积极,出现混日子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这是2015年1月,在一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解读专题培训后学员提出来的问题。这是我经常在被问到的典型问题。
我能理解提问者与有此类表现的劳动者都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容易解除,尤其是有部分人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进了保险箱。这样的理解,当然是个误区。
最初遇到此类问题,我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去解答:做好绩效管理,如果考核不胜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我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需要区分当事人是签的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的回应,虽解答了学员的问题。但,我还在继续被问及此类问题,我也在思考更完善的解决方案。